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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7 17:39:43人气:344
问题
通过飞灰水洗工艺预处理后的飞灰交由水泥企业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时,拟接收飞灰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吗?备案的流程是什么?
回复
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的,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在省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注册,实时申报飞灰产生、贮存、转移等相关信息。生活垃圾焚烧厂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飞灰收集、贮存、转移,严禁飞灰在不符合暂存管理要求的场所堆存,严禁运输过程遗撒、流失、渗漏。要严格台账管理,做到应记尽记,来源流向清晰,确保飞灰处置可跟踪、可溯源。生活垃圾焚烧厂与飞灰处置单位应直接签订处置合同,核实处置单位主体资格、技术能力等,严禁委托第三方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确保飞灰产生、转运、处置闭环管理,防止风险外溢。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合同要即时报当地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关联文件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

来源:环评云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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