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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沱江流域项目涉及磷排放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09-12 16:18:02人气:1672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3-09-08
环境 四川省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现有一建设项目,位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工业园区内,该地区属于沱江流域。涉及使用少量焦磷酸铜,会产生清洗废水,其废水中会含有总磷,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污水排放量约为20t/d。 查询三线一单中对涉磷企业提出了要求:“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且查询到《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一)削减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相关要求。 请问一下关于这类含磷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如何理解?本项目污水为间接排放,涉磷总量已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总量,是否可理解为本项目建设不受这一条要求限制?还是应按照本项目涉及排放含磷的污水,就不允许建设了?另外一个情况,所有企业员工生活污水中均含有磷,如何理解与执行三线一单和《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管控要求呢?
回复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沱江流域实行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一)削减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含磷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根据《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省对沱江流域实行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在沱江流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8日
关联文件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来源:环评云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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